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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低合金槽钢出口贸易的定期交货问题

作者:山东省龙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:2017/5/3 17:35:487 次浏览

关于低合金槽钢出口贸易的定期交货问题

低合金槽钢定期交货;约定于某日以内、或某月以前、或连续于某几月以内装出,是低合金槽钢进出口贸易较普遍的交货时期条件,有下列五种:

    ①特定某月内装运:限定某月交货,规定较前面即期交货时确,买卖双方不致误解。但这种条件也非绝对精确。根据一般的解释,所谓某月交货,是指在该月中将货物装上船舶,并从运送人取得证明此项装船日期在该月底前的提单。不过,有些港口习惯上是由运送人出具收据(船方收据或备运提单)表明货物在某月中交船方,而与实际装船无关。在这种场合,险非契约上明文规定要求装船提单,否则卖方在契约装船月份已装低合金槽钢货物交送运送人,即应视为已履行其义务。

    ②限定某月中的一段期间内装运:约定在某一月中的某一段期间,或跨越两月中的某一段期间装运,这些用语含义不甚明确,解释往往有出入,最好明确约定某日至某日较为妥当。

    ③限定某日前装运。

    ④限定于连续数月内装运:在这种条件下,卖方可于约定月份的任何一日装运,如未禁止低合金槽钢分批交货,并可跨越月份分批装运。

    ⑤限定于某情事后的一段时间内装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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